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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明年7月1日施行


2006-10-16   浏览[18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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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上午,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新闻发布会,新条例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压超标须“二次供水”
  即将施行的条例规定,今后该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当其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设施建成后,经建设单位验收方可投入使用。这一规定保障了高层建筑住户的用水。条例还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消毒,并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不能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停水不通知最高罚2万
  新规定为保障该市居民生活用水,明确要求该市供水企业需“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对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经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
  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条例同时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对供水企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交纳水费可能被停水
  条例要求,用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对超过规定期限未交纳水费的用户,可按照日加收欠交费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书面催告,自催告之日起,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60日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停止其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支付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18小时内供水。新规同时明确,今后该市将实行分类水价,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应当按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不同性质,分别提出申请立户、分类安装计量水表。
  用户不得自行更换水表
  新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并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定期更换,用户不得擅自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可向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承担费用。对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属于用户责任的,其当月水费将按前3个月最高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施工造成停水将追究责任
  部分单位在施工时为追求速度,野蛮施工,不时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的损坏,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即将施行的条例对此明确规定,今后,建设工程施工只要存在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工,对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其责任,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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