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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价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2006-11-22   浏览[20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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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将加快推进水价格改革,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选择条件具备的市、县进行阶梯式水价改革试点,阶梯式计量水价不搞“一刀切”,各地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定额标准可适度放宽。
  据了解,海南省水资源状况虽好于全国大多数地区,但季节性区域性缺水仍然存在,可利用的水资源并不丰足,水环境污染现象大量存在。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力求通过调整水价减少浪费,促进节约用水和合理配置保护水资源。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调整水价,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2007年底前,海南省城市(包括县级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2008年全省所有县城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到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
  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2007-2008年),城市供水价格初步调整到保本经营。第二阶段(2008-2010年),城市供水价格初步调整到微利经营。第三阶段(201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水价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要体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对于市民关心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改革水价计价方式,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此外,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鼓励使用再生水,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尤其是缺水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并加强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意见同时出台了推进水价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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