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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半数城市仅一个供水源 拟立法保护


2006-11-28   浏览[23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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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日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水利厅厅长张德新作的关于《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修订草案依据新《水法》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并针对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区划、取水许可、采砂许可、水工程保护、节约用水、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据调查,在全省49座城市中,有23座城市只有一个集中式供水水源,这些水源一旦出现问题,将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为此,在此次修订中我省拟对城市应当建设两个以上供水水源、编制供水应急预案、为城市供水安全提供保障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为了划定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切实保护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修订草案准备对国有、非国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作出规定。
  结合吉林省实际,吉林省决定在原《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吉林省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提请审议的矿泉水保护条例草案拟对矿泉水的管理职责、矿泉水的鉴定和确认、矿泉水的采矿登记、矿泉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建立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等方面作出规定。
  鉴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均未对矿泉水水源保护问题做出规定,我省拟对矿泉水水源保护问题做出规定,其中有望列入“开发者对矿泉水水源有保护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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