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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6-12-04   浏览[2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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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针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对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特殊要求,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范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为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一是将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总结的“治、用、保” 并举的小流域污染控制策略作为《条例》立法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内容之中;二是突出了规划在保障水质中的统领地位,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整体推进;三是要求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四是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停批制度,调动了地方政府保障水质的积极性;五是加大了对重污染单位的治理力度,在不能确保水质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其停产、停止运行甚至拆除、迁移;六是增设了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处罚,弥补了对沿线区域最大污染因素规范的缺位。
  《条例》还突出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首先,要求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闲置荒地及废弃河道,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工程,最大限度的实行水资源的区域内循环,减少污水排放;其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中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最后,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要求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条例》还加强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自2002年起,流域内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所占比重已超过工业污染,成为沿线区域的第一大污染源。因此,如何确保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对确保调水的水质极为关键。但据了解,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大部分不能确保做到满负荷运行,有的甚至不运行。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并防止污水处理厂以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为由超标排放污水,《条例》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条例》规定了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突破性地引入了生态补偿机制。为保证调水水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实行了较其他地区更高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沿线区域政府承担了更重的治污任务,治理成本加大;同时,沿线区域的相关企业、湖区渔民和农民承担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防治责任,其经济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沿线区域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要求给予适当支持和补偿的呼声很高。《条例》在考虑沿线区域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污染防治的实际付出和有益贡献基础上,并从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发,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该规定对于维护沿线区域的社会稳定和当地政府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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