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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设定市政公用事业准入门槛


2006-12-26   浏览[13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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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设厅日前公布《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标准》,为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设定了准入“门槛”。
  根据规定,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拟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活动的企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可向各市行政审批大厅申请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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