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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6-12-27   浏览[16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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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日前联合颁布了《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在供水价格核定、水价制度、水价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首次对利用供水渠道排水确定了收费标准。据介绍,《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陕西水价价格取得重大突破,对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维护供需双方权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陕西水资源严重短缺,尤其是关中地区,农业生产对水利工程的依赖度非常高,水价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和灌区单位的共同利益,关系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在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了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价格构成,明确了供水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的合理收益。其中农业供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不计税金和利润。非农业供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核定,利润水平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1.5—2%确定。对供水单位之间调剂供水的,规定按照水资源紧缺程度和充分利用原则,按调出方同类供水价格20—60%确定。
  在水价制度方面,明确以实行计量水价为主,在条件成熟情况下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规定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确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和利润的原则确定。对实行计划用水的用户,要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农业饮水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供水经营者可以季节性浮动价格,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正常水价的15%。
  此外,对企业单位利用供水渠道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承纳区用水标准的废水、污水的行为,《办法》规定水管单位可以收取排水工程为和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农业灌溉水价的20—50%核定。除农业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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