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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青副局长:完善立法 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


2006-12-30   浏览[19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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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9日,全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经验交流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主办。环保总局吴晓青副局长在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吴晓青说,近年来,环保总局逐步加大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检查力度。在去年的专项行动中,被检查的500多家污水处理厂,有100多家存在不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等问题,环保总局对其中的14家进行了挂牌督办,全面进行整改。吴晓青指出,最近出台的《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这是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规范性约束,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地方立法上的突破,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借鉴。该条例对加强城市和污水垃圾处理设立了专门的制度,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并防止污水处理厂以技术检修为由排放污水,条例规定:污水处理厂因技术原因改造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社区的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这个条例明确提出,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据吴晓青介绍,目前环保总局正在组织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明确和细化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环境监管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明确污水处理厂营运单位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责任,明确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处罚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查,还要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等工作。为了落实曾培炎副总理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环保总局还组织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与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协调,修改完善后将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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