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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月1日起实施新的供水价格标准


2006-12-31   浏览[2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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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的批复文件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以及桂林市物价局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水表抄见度执行新的水价标准。我市现行自来水价格为2002年批复的水价。该水价分两步实施,2002年8月执行了第一步水价,2003年4月执行了第二步水价,此后未作过调整。该水价在我区乃至全国都处于偏低水平。特别是近年来,自来水成本构成中的电费、净水原材料价格等均有较大幅度上涨,导致售水成本呈上升趋势。同时为配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扩大和完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逐年加大。新建投资2个亿的城北水厂于去年6月投入运行,有效改善城北片、琴潭区、东区等地段用水。
  自来水公司还先后多渠道筹措资金数千万元改善老城区供水管网,大管道爆漏现象明显下降,极大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上这些因素使得供水成本大幅度上升。我市的水价与供水成本已严重背离,现行水价已不能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为此,市物价部门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2005年初委托中介机构对市自来水公司近年的制售水运营成本进行了评审,重新审核供水成本,并在2005年7月5日召开自来水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调整水价的初步方案。水价调整方案经过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物价局。2006年8月自治区物价局批准了我市的水价调整方案,我市自来水新的价格标准正式出台。
  本次调价主要以调整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为主,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调增幅度较小,对城镇低保户自来水公司还准备实施每月免收2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办法。调整后每立方米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1.63元(含污水处理费0.60元,水资源费0.03元),工业用水2.08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水资源费0.02元),行政事业用水2.43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水资源费0.03元),经营用水2.63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水资源费0.03元),特种用水6.23元(含污水处理费1.20元,水资源费0.03元)。其中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为新增费用。以居民生活用水为例,按每户每月用水12-15立方米计算,调整后每月每户仅增加支出3元左右,对居民生活和消费水平的影响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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