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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007-01-12 南方都市报  浏览[16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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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水者最高或罚三万 鼓励供水打破垄断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提交审议,鼓励供水打破垄断
  偷水行为如何限制?供水领域应否打破垄断?突发性水污染如何应对?对于这些公众关心的供水问题,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一一作出规定,“水老鼠”最高可罚款3万元,同时对供水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严禁五种“水老鼠”盗水行为
  《草案》细化了盗用城市供水和改变城市供水的问题,规定以下5种行为属于明令禁止的“水老鼠”行为: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直接取水;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直接取水;绕过注册水表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等。
  《草案》规定,盗用城市供水和改变供水性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有违法所得且可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停水超一天供水单位应送水
  《草案》规定,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如果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供水单位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提出,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发生水源突发性污染时,环保部门应该立即向供水部门通报,供水部门立即启动预案。否则,供水单位将可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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