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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立法保护饮用水源 已提交市人大


2007-01-15   浏览[16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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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讨论通过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已提交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条例》对目前在用饮用水水源进行重点保护的基础上,特别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南宁市重点保护的备用饮用水源。”在划定重点保护的备用水源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实际需要,逐步进行多水源的建设,以进一步保障南宁市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条例》对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设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规定饮水水源年度取水计划管理制度,并明确了一个供水区域具有多个饮用水水源下,各个水源取水量的分配按优水优用的原则制度。
  为切实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的条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措施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切实改善村镇饮用水条件。”规定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50米区域内禁止清洗、丢弃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禁止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排放工业污水、修建饲养场、厕所和堆放垃圾和其他影响饮水用水源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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