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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07-03-02   浏览[21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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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珠海市首个关于供水用水的法规。条例结合了珠海市实际,对供水、用水的法律法规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并把节约用水提至重要位置。
  抄表到户政策制度化
  据《珠江晚报》报道,条例将抄表到户及实行政策制度化。明确了供水企业及用水户的义务责任。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
  据介绍,实行抄表到户将能解决漏水费用分摊不公,及减少二次供水漏水浪费问题。据了解,珠海市大部分小区漏水率已超过10%。
  60日不缴水费将被停水
  连续60日不缴水费的用户将被停水。条例规定,用户应在供用水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内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按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连续60日不缴纳水费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缴足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水大户累进加价
  单位用水大户如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将被收取“高水价”。条例规定,单位用水大户将实行分级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一点五倍征收;超出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两倍征收。
  可临时性限制供水
  条例规定,发生干旱、咸潮等突发事件时,为保证居民生活优先供水,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性供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时规定,若不执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临时性供水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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