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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农业用水限额标准


2007-04-17   浏览[2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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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公布了农业用水限额标准,超出用水部分将征收水资源。
  公布的农业用水限额标准显示:规模养殖、鱼塘、水田,限额标准为实际用水量的50%;设施农业和露地瓜菜,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360立方米;果树和牧草(包括果树、牧草、人工绿地、人工林地、苗圃、花卉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150立方米;经济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小麦两茬平播(指上茬种小麦、下茬种夏玉米、蔬菜等作物),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220立方米;其他粮食作物(春玉米、谷子、高粱、豆类和薯类等),限额标准为每亩每年80立方米。
  市水务局称,2006年全市用水34.3亿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12.8亿立方米,农业用水比重接近全市用水的40%,用水量大可挖掘潜力大。从本月开始,本市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7个平原区先期试行。超过用水限额后粮食作物每立方米征收0.08元,其他均为每立方米0.16元。办法同时规定,农业生产取用再生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水塘,或者水库中收集的雨洪水以及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征收农业用水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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