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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条例6月1日施行


2007-06-01   浏览[12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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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于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今天在水利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中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的发展阶段,是中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他说,《水文条例》明确了水文事业的法律地位,理顺了水文管理体制,完善了水文投入机制,建立了一系列加强和规范水文工作的重要制度,将水文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水文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等四大水问题日趋严峻,逐渐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约性因素,水的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最具基础性、全面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鄂竟平说,水文作为一切涉水事务的基础性工作,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在确保防洪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障水文事业发展,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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