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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市加强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


2007-07-05   浏览[14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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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宜昌市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就全市小造纸、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及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责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
  通知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小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2007年,全市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前达到0.8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
  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局、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地方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争取宜昌市列入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将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相关项目审批、安排技改项目和申请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对没有按期完成的,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申请新的工业用地。
  据悉,宜昌市政府还将每年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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