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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举行城市供水用水立法听证会


2007-07-13   浏览[17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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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听证会。水价的定价原则、居民不缴水费供水企业有无停水权利、户表改造、源水安全成为听证会讨论的焦点。
  乌鲁木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供水企业代表、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代表、代收代缴水费的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居民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焦点一:定价原则
  关于定价原则,政协委员桑云建议修改为:分类定价,即按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供水企业应设立“水费调节基金”,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
  供水企业代表也建议: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当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业规定的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者经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焦点二:停水权利
  供水企业代表认为,条例草案中规定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的义务,却没有明确用户拖欠或拒缴水费的责任。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用户应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否则,供水企业可以采取限水、停水措施。当然,在采取限水、停水措施前,供水企业应告知用户。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水措施前,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加听证的居民代表对签订用水合同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如有个别用户拖欠或拒缴水费,应按有关条例规定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焦点三:户表改造
  对于条例草案中提到的户表改造的内容,代表们都表示赞同,但同时也认为草案中应涉及“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一些前瞻性规定。
  水费代收代缴合同单位代表认为,应该增加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城市住宅及用水单位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维护到户的内容。
  供水企业代表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供水企业人员因抄表、检查、检测、维修、更换用水设施等目的,需要进入用户住所,要求用户配合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用户拒绝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律师王恕维认为,居民缴费方式应予以明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供水企业供水,应按规定的日期逐户查验水表,直接上门收缴水费,而不能要求居民到供水企业缴费。
  而居民代表则更关心户表改造的资金来源,到底是老百姓掏,政府支出,还是由供水企业承担,或是三方共同承担,应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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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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