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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07-17   浏览[20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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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6%;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方案分解了“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硫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削减率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等6项节能减排目标。其中,各地GDP能耗下降率目标为,三明市19%、龙岩市18%、南平市18%、泉州市15%、莆田市15%、福州市13%、漳州市12%、厦门市12%、宁德市3%。同时,从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工程;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方案,主要包括——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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