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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建设项目环评限批规定


2007-08-13   浏览[11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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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启用行政区域限批、流域限批、企业集团限批等强硬措施,遏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势头,确保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对部分行业地区实施限批,打破先建设后补办手续怪圈
  自国家环保总局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后,今年以来全国已有河北、河南等多个省份对其辖区内污染严重、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企业集团实施了“区域限批”措施。
  据省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湖北省政府出台《规定》首要推出“区域限批”的强硬措施,旨在打破以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的“先建设、后处罚、再补办手续”的怪圈,强力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
  湖北省环保局称,今年湖北省将对部分行业、开发区、企业集团实行限批,根据今年全省各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数据,明年起对行政区域实行限批。被实施环评限批的地区和企业进行整改后,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经书面审核后,方可解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
  《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流域、开发区、工业园和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任务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地发生严重违法建设项目的,未按时完成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企业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这一区域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这项环评新规首次把城市污水处理状况列入限批指标: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投产1年后实际处理量低于设计能力60%、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不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地区,将受到限批措施的惩罚。
  省政府将把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先决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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