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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07-08-22   浏览[2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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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近日通过《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同等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产活动分别进行了约束,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新建居民点。
  《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细则、饮用水水源的配置和安全监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污水排放口,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和建立墓地、破坏植被;禁止新建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以及风景区(点)、居民点。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规定就更为严格,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以及旅游、游泳、洗涤以及其他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所排放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违反《条例》的行为可处以最高金额为1万元的罚款,可勒令停止或关闭违例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为了防范执法不力,《条例》还规定对监管不力或有碍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可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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