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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流域治污新标准将实施


2007-09-24   浏览[14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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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省环保局制定的《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流域内污染治理不达标企业将被严惩。
  山东省属严重缺水区域,流域环境容量小,半岛流域是山东省重点流域,流域涉及的河流多而短小,且大部分直流入海,河流环境容量小。加上流域结构性污染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部分企业环境意识不高,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河段水质仍然达不到功能区划的要求。
  《标准》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半岛流域水污染特点,对半岛流域实施分级管理。排入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除外)、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五类、四类水域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根据流域污染物排放现状和企业技术经济可行性,《标准》将分二个时段,分别从2007年10月1日起、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值逐步加严,到第二时段取消重点污染行业排放高浓度污水的特权,在流域内执行统一的排放标准。
  半岛流域一级排放标准与国家1996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相比,对流域内河流水质超标的污染物和难以去除、持久性、毒性、生物累积性及致癌、致畸的污染物进行了加严。20项标准值进行了加严。其中,有些标准值已经接近或超过发达国家的控制水平。
  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国家现行的排放标准偏宽,在半岛流域内即便所有企业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也无法满足河流水质目标的要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对于控制半岛流域内的重点污染源,改善河流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是十分必要的。他称,因为国家马上出台的标准也将加严,两到三年后,山东还会出台更严格的标准。
  《标准》实施后,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将采取限期治理和限产治理的措施。届时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限产治理;对通水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实施结构调整,坚决淘汰一批治理无望的生产线。对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的地市,省局将采取区域限批甚至流域限批的措施,现有污染源治理不达标,不准建设新项目,以督促其辖区内企业达标排放。自2008年4月起,省环保局将对限期治理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确保流域水质实现好转。
  通过实施《标准》,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日排100吨废水或40公斤CODcr以上企业)每年削减CODcr排放量3.2万吨,平均CODcr排放量削减率为66.7%;削减氨氮排放量2638吨,平均氨氮排放量削减率为76.9%。同时,全面实施“治、用、保”并举的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策略,半岛流域各控制单元CODcr污染物削减率将达到75%以上,我省半岛流域将有希望在“十一五”末期恢复主要水体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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