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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激励政策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007-10-22   浏览[13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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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政府下发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城市污水处理目标。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目标是: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省政府还同时出台奖惩、激励政策。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方将受到奖励,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
  省政府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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