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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2007-11-06   浏览[18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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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长春市伊通河管委会获悉,《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挖筑鱼塘,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等废弃物,擅自提取河水、开渠引水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河道需交复原保证书
  长春市伊通河管委会主任娄长兴介绍说,近几年,在伊通河沿岸,侵占河道用地、破坏水利和园林设施、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等行为仍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了《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
  擅自建建筑物最高罚10万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污水排入伊通河前须净化
  《条例》规定,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
  擅自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伊通河旁采沙最高罚2000
  《条例》还规定,开荒种地、放养畜禽、晒粮、擅自从事经营性活动、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挖筑鱼塘,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等废弃物,擅自提取河水、开渠引水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采沙、取土、埋坟,擅自钻探、建房、开采地下水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炸鱼、电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毒鱼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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