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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市出台《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7-11-16   浏览[26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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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大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该市地下水资源实际情况于近期出台了《大理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并于9月15日试运行。
  《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违法取水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大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局按职能分工予以配合;地下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许可量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因具有临时抗旱、消防等特殊功能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其所有权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保留其取水井,但所有权人应当采取封闭取水井等有效措施保障水井安全;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或者其他方法方式向地下水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污水和垃圾;禁止在地下水补给区、饮用水源区设置垃圾堆放场和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
  《办法》所称的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下的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根据《办法》规定,大理市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区划分为开采区、控制开采区、尚难利用规划区和禁止开采区四个规划区,这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依据。此外,大理市的地下水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开源与节流并重,采补平衡,防治结合,优先使用地表水,后使用地下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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