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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


2008-09-19 深府办〔2008〕97号  浏览[195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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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解决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降低水资源漏耗,现就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水管网建设要求
    进一步完善市政供水干管的建设,形成科学管理、优化运行的供水管网体系;相邻水厂供水区域管网实现互连互通,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力度,到2012年底完成包括基层股份公司在内的所有供水“中间层”管网的改造,实现抄表到户,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0%以下,管网水质全面达到国家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供水管网建设投资方式
    (一)新建供水管网项目。
    水库上游部分源水管网由市政府全额投资,水库至水厂源水管网由区政府全额投资,水厂至用户的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管网,与道路投资主体相同。
    (二)现状市政供水管网改造。
    现状市政道路需要改造的,其供水管网由道路改造投资主体一并投资、同步建设,其余由供水企业负责投资。在5年内每年对DN75mm以上的管道更新率不小于2%。
    (三)基层股份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网改造。
    该部分管网属于城市化后对原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的改造,改造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由市、区政府及区内供水企业按照1∶1∶1的比例承担。在四年内,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每年各按1.5亿元的投资规模,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每年按4000万元投资规模制定供水管网改造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每个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宝安区、龙岗区政府和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要保证资金落实,监督供水企业投入资金,并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市级资金。
    基层股份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管网改造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供水管网改造设计文件报市水务局审批。在改造管网的同时,由供水企业对基层股份公司内的多层住宅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四)多层住宅取消供水“中间层”的管网改造。
    目前,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各供水企业正在开展对多层住宅抄表到户的工作,接收用户供水设施后的管网改造工作量很大,下一步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间层”供水管网的改造。
    (五)确保水费收入专款专用,促进供水管网改造。
    加强供水企业成本控制,严格水费收入的使用,加快供水管网改造。
    三、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方式
    (一)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
    从水库至水厂的源水管由投资主体负责维护管理。水厂至用户的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由市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市政府所有,由市国资委接收后委托供水企业使用和维护管理。区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区政府所有,由区国资委接收后委托供水企业使用和维护管理。委托管理时,市、区国资委应通过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所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容、计费标准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维护管理费用可纳入水价成本。
    (二)开展取消供水“中间层”的工作。
    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多层建筑住宅供水“中间层”(包括基层股份公司)供水管网的改造,全面完成对现有原村办小水厂的关停并转,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的要求,将供水“中间层”(包括基层股份公司)管理的多层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对最终用户实行抄表到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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