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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09-12-24 水建管[2009]618号  浏览[31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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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现就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着力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着力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以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水利建设市场氛围。
    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
    (一)招标投标方面
    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制;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招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平竞争等情形;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管不力问题等。
    (二)建设实施方面
    项目法人组建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现场监理人员能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问题;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验收条件是否严格执行,水库枢纽工程截流、蓄水阶段验收前是否进行移民安置和库底清理验收,大型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是否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是否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等问题。
    (三)质量安全管理方面
    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建设是否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是否落实质量与安全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是否明确质量负责人;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的问题;是否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施工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的问题;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问题;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否对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按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建设信息公开及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等。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1、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出台《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做好宣贯实施工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结合水利实际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招投标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于地方设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
    2、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强化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骨干工程渠道及其建筑物、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3、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评标和评标专家的行为,尽快建立符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需求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
    4、严查招标投标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严格执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加大对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组建条件把关,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电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具体特点,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项目法人组建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组建条件,健全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2、加强项目法人能力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当地建设管理力量,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切实解决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开展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调研和相关制度制定工作,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3、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资质管理。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要加快建立企业、个人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整合资质管理系统,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行政许可效率。
    4、严把开工审批关。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要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5、加强合同管理。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依法严格做好合同签订和履约工作,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6、加强建设监理管理。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按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7、加强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加强对重要阶段验收等验收过程的监督指导,严格验收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以及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三)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1、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2、落实质量责任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强化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都要确立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要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3、强化质量监督和检测。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要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支出全额编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支付范畴。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应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发挥监督作用。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质量检测单位应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
    5、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要特别加强新职工和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不得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评体系和公共监督机制,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整合发布,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立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深入排查问题(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
    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和重点,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和抽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指导工作。
    (二)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三)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7月至2011年11月)
    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专项治理总结报告,逐级上报上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法规和文件名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5、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2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2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
    2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门令第12号)
    2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8号)
    2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7号)
    2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2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8部门令第2号)
    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第11号)
    3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3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56号)
    3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3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38、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39、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40、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4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4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4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4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46、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47、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4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4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
    50、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
    5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
    5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
    5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5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
    5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水保〔2002〕515号)
    5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
    5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5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
    60、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42号)
    6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
    62、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6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
    6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5〕359号)
    6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
    66、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
    67、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
    6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
    69、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38号)
    7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水审计〔2007〕560号)
    71、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水建管〔2007〕134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186号)
    73、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
    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5、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
    76、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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