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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1-01-24   浏览[81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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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做好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石油天然气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保障和发展稳定大局。《管道保护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我省是石油天然气管道重要省份,承担着保障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的艰巨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站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好《管道保护法》,确保河北境内管道安全畅通。
    二、认真做好《管道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管道保护法》建立了新的管道保护管理体制,理顺了管道建设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在管道沿线地区和重点区域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保护管道的自觉性。要切实加强执法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管道保护法》,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做好法律实施的接轨工作,对各地现有的管道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不符合的立即停止执行,不完善的尽快调整规范。要进一步制定落实《管道保护法》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管道保护法顺利实施。
    三、集中解决影响管道安全的突出问题
    大力整治管道违章占压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对人口密集、占压严重、危险性大的占压点,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隐患。管道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巡逻密度和强度,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管道违章占压清理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道保护法》界定的范围,采取实地踏勘、现场检测等方式,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要对油库、气库、站场、码头等重点部位和学校、村庄、居民区、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分类梳理,落实责任,制定整治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管道保护法》明确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管道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等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管道企业要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责任和义务,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测维修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制定管道应急预案,加强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技术进步。管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道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落实管道保护方案,杜绝埋下安全隐患。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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