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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2011-07-15 财农便[2011]278号  浏览[57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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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农业部财务司:
    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万元,扣除2010年已提前下达的    万元(财农[2010]414号),2011年实际下达    万元(财农[2011]164号)。其中:①第三批重点县名额  个(含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名额  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名额  个、牧区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名额  个),重点县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②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③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④第一批重点县奖励名额 个,奖励资金   万元;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额   个,补助资金   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已安排拨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万元。其中:列入年初预算   万元;7月8日拨付   万元(财农[2011]   号)。
    为做好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已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立项材料和申报文件,于2011年8月19日前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www.ntsl.org.cn)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同时上报纸质申报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011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新增一批小农水重点县,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重点,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采取全面有效措施,建立激励机制,狠抓项目管理,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突出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支持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发挥重点县建设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整合和统筹资金支持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改革,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加强输水管网、服务网络和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水平。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建筑物等;
    4. 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与重点
    1、重点县建设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400个县作为第三批小农水重点县。重点县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其中:北方平原地区重点县建设以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为主,推动井灌区全部实现管道化灌溉;山丘区重点县以发展“五小水利”工程,配合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增加有效灌溉面积为主;长江中下游平原、淮河以及珠江流域等水稻主产区重点县,结合渠系工程配套改造,大力推广“控制灌溉”技术;牧区重点县以建设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为主。
    在第三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分别见指南附件1、2、3)。同时,在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中选择部分县,继续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见指南附件4)。
    2、专项工程建设
    2011年,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和西南五省(区、市)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两部分。
    高效节水灌溉专项工程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第一、第二批重点县中有条件规模化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地区,采取“集中资金、连片治理、整体推进”方式,集中力量开展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建设内容不与原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的内容重复,单独编制方案和验收考核。
    依据有关规划,在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省(区、市),以小微型水源建设和更新改造为重点,实施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集中使用,原则上50%以上用于重点县的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推动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三批重点县和2011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三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建设,完成《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并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以外,还需符合其他条件要求(见附件1、2、3、4)。
    (二)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以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建设重点区域,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升级,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二)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和亩均投资标准,坚持依据规划,实行连片推进。结合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水利设施状况,积极打造集中连片、效益突出、群众欢迎的核心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坚持工程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通过工程改造和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严格工程验收。依据有关办法,加强工程验收,做到建设一片、验收一片、交付一片、发挥效益一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验收销号制度和标识确界登记制度,避免重复申报和投资。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应按照重点县建设有关要求,实施重点团(场)建设,实行连片治理,整体推进,突出规模效益。
    (六)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管理、资金下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快推进县级规划数字化工作,原则上每个省选择1个县开展县级规划数字化及工程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
    五、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的具体方案并报省领导或厅领导同意。签报、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作为下一年度省级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要依据规划将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相近区域,真正做到项目对接、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随重点县建设方案一并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整合的资金名称、规模及其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建设区域及其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关系、预计完工时间,以及确保整合到位的具体措施等。整合方案内容不完整,整合措施不具体的原则上不予通过合规性审查。
    (二)投资规模与补助标准
    2011年,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级财政对重点县补助规模原则上不少于8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中央财政再增加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第十条执行。2011年,地方可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完善激励机制
    2011年,财政部、水利部对第一批重点县中建设任务完成好、年度目标如期实现的重点县给予奖励,每县奖励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高效节水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奖励名额,结合2009年、2010年县级绩效考评结果,自行设定评选条件,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后,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获奖的重点县应根据奖励资金规模,参照小农水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单独编制建设方案,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农[2009]3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重点县绩效考评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重点县进行奖励。
    七、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
    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已完成2010年重点县绩效考评的省(区、市),要尽快将考评结果上报财政部、水利部。尚未组织绩效考评的,要抓紧组织考评。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县,取消重点县资格,已提前拨付的资金,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调整用于奖励绩效考评优秀的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申报和审批工作。申请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要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编制提纲》(附件5)要求,编写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额确定201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县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示范县名单、方案及省级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并指导各县实施。
    (二)第三批重点县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指标,组织开展第三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评选,遴选结果要向社会公示,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见附件6)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7),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省(区、市)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水利部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三批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规模。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三)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8)和《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9),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4、资金下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项目县按照审批后的《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按照重点县建设有关要求,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治理,实施重点团(场)建设。重点团(场)的选择及具体补助规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根据各重点团(场)建设任务的大小自行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参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方案(2011-2013年)》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团(场)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将重点团(场)名单、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批复和指导实施。
    (五)申报审批方式
    从第三批重点县开始,网上申报审批与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所有申报审批材料从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同步运转。
    八、审查要求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08-2010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二)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
    2、近三年(2008-2010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附件:
    1、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具体要求
    2、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具体要求
    3、牧区灌溉饲草料地建设试点具体要求
    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具体要求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方案编写提纲
    6、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1-2013年)编写提纲
    7、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1年度)标准文本
    8、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9、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
    10、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财政部农业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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