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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出台《海宁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1-08-02 海宁日报  浏览[17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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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记者日前从规划建设局召开的贯彻落实《海宁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动员、培训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管理,海宁市排水管理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部分单位未按规范建设城市排水设施,致使排水设施布局不合理,污、废水跑、冒、漏现象客观存在;有部分企业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带来严重影响;占压、破坏污水管道时有发生,威胁到城市排水的安全。排水许可办法就是在此情况下产生的。 
    《办法》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海宁市排水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的一项新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提速年”、“环境提升年”的重要手段,更是关系到海宁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范围内排水户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办法》规定,排水户应在排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向市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排水许可证,市规划建设局审核材料并现场踏勘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宁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海宁市排水许可证分临时排水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两种,临时排水许可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排水;排水许可是针对项目永久性排水设施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水户。 
“《办法》实施后,将更加规范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比如,已经建成设施的排水户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没有达到排放标准则必须进行设施改造或加强预处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户则必须通过审核设施之后才能发放许可证。”市城市建设处主任徐学峰认为,《办法》的出台将从污水的源头控制其排放,也是海宁市水环境整治过程中“治本”行政手段之一。 
    根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取得水务集团进网许可证的现有排水户,持进网许可证及申请表,市规划建设局审核材料后,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书;对未取得水务集团进网许可证的现有排水户,如未按标准实施雨污分流的,应在申请前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再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市规划建设局审核材料并现场勘察后,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
    市规划建设局是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排水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是免费的,但是一旦违反《办法》的规定,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高丽 通讯员 何轶捷 钱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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