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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1-09-16 辽政办发〔2011〕53号  浏览[19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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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分期分批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结合农村连片环境整治工作,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工作目标:2011年先行启动100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后每年按全省乡镇总数20%左右的比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全省各乡镇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5年累计建设900座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9.96万吨/日,使近1000万人的生活污水得到统一处理,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统一规划,明确重点
    各地要制定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分年度列出建设计划。2011年先行启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100个乡镇名单已经确定,各地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项目准备工作,抓紧落实项目用地,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征地拆迁、供水供电等问题,落实建设时序,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适应本地需要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技术方案要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对能够就近接入当地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以及相邻乡镇共建共用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实行以市、县自筹为主,省补助资金(不含大连市)为辅的原则。省政府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先补、不干不补,根据项目总投资和污水处理工艺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市)政府要及时筹措建设资金,坚持中央、地方和社会资金利用并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建设运营,鼓励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各地要在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对运行资金统筹考虑,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达标运行。
    四、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创新运行工作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力求简化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征地、环评、可研、初设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审批效率。同时,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市、县(市)政府要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深入研究适应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管理的体制、机制,尽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省政府将全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各市、县(市)政府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制定落实措施,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县(市),层层落实责任。
    省环保部门负责对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总体组织和检查指导,及时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全省通报。
    省环保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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