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住建厅厅长朱正举关于《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为扭转屡遭诟病的“马路拉链”等现象,条例(草案)对地下管线设施的建设计划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地下管线挖掘道路。
朱正举表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生命线”,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地下管线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管理滞后,部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不到位,综合规划不配套、不衔接;多头管理,规划、市政、电力、通讯、公安等相关部门各自为政;法规缺失,各部门规定“打架”等现象。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地下管线设施的管理主体及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为解决当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开展有计划的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在地下管线设施的规划编制方面,《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编制城市地下管线设施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此外,《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地下管线设施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责任。(记者常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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