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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2016-07-29   浏览[34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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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天水自然生态优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最佳生态宜居、宜游、宜业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80号)的要求,结合天水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结合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公园、城市水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构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生态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打造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开。
2.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为本。充分发挥山、河、林、湿地等自然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3.坚持民生为先,统筹推进。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目标,加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无缝衔接,提升城市吸水、蓄水、净水、释水功能。
(三)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实现75%的雨水就地消纳利用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有效解决雨污水混流,消除城市洪涝灾害等问题,努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天水”。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完善标准体系
1.编制完善规划,强化规划管控。市规划局在编制市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时必须充分体现海绵城市的规划理念;在编制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专业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市建设局负责编制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指导海绵城市有序开展,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2016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10月底前编制完成《2016—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和项目滚动规划,确保本辖区每年有5%以上的建成区面积达到雨水径流控制阶段性目标要求,12月底前各县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2.制定完善导则,规范建设行为。市建设局负责,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加快编制符合天水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标准图集、技术导则,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要求,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范和技术导则,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规划方案审核、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的审查内容,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规划综合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备案。
3.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落实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市规划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纳入市政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等相关制度、规范,并制定具体措施。市规划局要严格控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规划综合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在项目用地建设要求和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在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供地条件。市建设局要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透水材料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按照部门职能与市水务局配合制订完善城市节水管理、城市再生水利用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完善园林绿化、河道水系管理标准,加强日常养护,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效益有效发挥。
(二)以点带面,统筹有序推进
1.统筹推进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市规划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对新开发区域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控制,积极发挥新建项目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道路、公园、绿地、广场、河道等公益性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整治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2.推进海绵型建筑、小区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配合,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小区露天步行道、园路等应采取透水铺装,绿地要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设施或其他相应设施。已批在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结合实际,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改造,落实低影响开发要求。
3.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配合,在城市道路建设中按照海绵城市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道路高程、横断面、绿化带、排水系统,使用透水型材料和铺装工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新建、改建道路可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对道路侧石进行改造、增加雨水排放口等措施,将雨水引入绿地进行雨水收集、净化和吸纳。道路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运用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湿地、水塘等多种形式的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4.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配合,在新建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应因地制宜采取透水型铺装、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水塘等分散式消纳和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为滞蓄周边雨水提供空间,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
5.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各县区政府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城市河道、坑塘、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整治恢复,严格控制河道蓝线,严禁挤占河道行洪断面、截弯取直,逐步消除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加快市区渭河、藉河长50公里的蓄水湿地生态长廊和南北两山长50公里绿化生态长廊建设,加快恢复被侵占、覆盖的城市河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加快改造消除城市易涝点。加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开展全域河道治理,加快完成市区吕二沟、龙王沟、罗家沟及渭河、藉河、颍川河、东柯河等重点流域河道截污和生态修复,充分发挥河道生态系统对雨水的积蓄、过滤、净化功能,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确保到2017年年底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组织推进。各县区政府是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各专业规划要求及计划任务,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要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申请国家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完善支持政策。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加快制定《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及标准图集》等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市财政局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会同市建设局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各县区在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市、县区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三)创新运营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各县区将排水管网、河道沟渠等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服务适当组合打包,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与金融资本结合,采取总承包等方式统筹运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四)严格督查考评。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与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促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通过修订和完善绿色建筑评选标准和建设工程奖励评选办法,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加强政府引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引导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
[责任编辑:]
海洋管道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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