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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规定五大类项目必须招投标


2006-01-09   浏览[1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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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五大类建设项目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领域大事记
  1984年11月2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991年2月25日,《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施行;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规则草案》发布;
  2000年5月1日,《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施行;
  2000年7月1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经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发布;
  2002年2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施行;
  2004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发布;
  2005年9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共11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的《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施行;
  2005年9月10日,作为招投标领域惟一一个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北京成立,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任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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