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附: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地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燃气、热力、电力(含路灯)、电信(中国电信、有线电视、广播、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工业管道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除军事工程外)、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管理。
市建委负责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西湖风景名胜管委会)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受杭州市建委委托,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统一管理。
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由杭州市建委进行备案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
萧山、余杭区及杭州市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档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根据其管径和特征,将其具体分为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两类。
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是指:城市的供水(大于100mm)、排水(大于200mm管道、大于400mm×400mm方沟)、燃气、热力、电力(大于10KV)、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地铁等工程。
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是指:城市供水(小于等于100mm)、排水(小于等于200mm管道、小于等于400mm×400mm方沟)、电力(小于等于10KV)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时,需要递交以下材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递交的材料;
3、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道路开挖批准材料。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详见附表一);
2、工程施工合同;
3、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合同;
4、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道路开挖批准材料。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2、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3、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平面布置图、横、纵断面图、管线带状竣工图或图幅竣工图;
5、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平面布置图、横、纵断面图、管线带状竣工图或图幅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坐标和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材料。
报送的竣工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在接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后,对符合档案进馆要求的,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
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地下主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勘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质量检查)报告;
6、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7、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8、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10、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地下次干线管线工程
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认可意见书;
4、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5、质量监督报告(由电力、电信部门负责监督的,在报告电力、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建委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全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动态建设和管理。杭州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动态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
杭州市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的专业管线档案时,应凭单位有效的利用手续。各专业管线单位利用本单位或其他专业管线时,一律免费查询和利用。
其他单位需要查阅各种非本单位产生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及工程建设的有效材料,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的密级划分,根据地下管线档案的密级,确定档案利用的范围。根据地下管线档案局部管位和局部范围利用的原则,开展利用工作,严格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对外利用一般以档案摘录的方式进行,不提供原始档案的复印件,以维护地下管线档案的保密与安全。
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利用中,严格执行“谁利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对于因为地下管线档案失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不办理竣工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时限、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由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 03月0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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