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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首个燃气管道保护法规


2007-02-01   浏览[30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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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1月 15日起,《宿迁市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细则》正式实施,这是江苏省出台的首个关于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宿迁市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细则》经宿迁市人大审议并通过,由宿迁市人民政府签发。该《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提高市民关于燃气管道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促进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充分体现了宿迁市委、市政府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宿迁中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细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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