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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燃气管理条例5月施行


2014-04-29 齐鲁晚报  浏览[72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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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记者从济南市市政公用局获悉,新颁布的《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安全,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公寓)住宅项目,要求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 
    据济南市政公用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济南城区、各县(市)均开通了管道天然气,管道长度约4000余公里,工商业用户2000余户、民用户100万余户,年度天然气消费量约6.2亿立方。不过,燃气行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管理系统不健全、存在监管空白和效能上的不足,违规违法建设燃气设施、末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屡禁不止,安全隐患大。随着国家相关法规法例变化,该负责人说, "2006年实施的《济南市燃气管理安全条例》已不能适应燃气事业的发展。"
    2014年1月15日,《条例》正式颁布,同时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该负责人介绍,《条例》首次将燃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首次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首次明文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为居民和单位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该《条例》还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首次规定,为保障燃气使用安全,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设计、建设燃气安全集中监控装置。"此类设施可通过探头、无线传输等先进手段监测是否存在燃气泄漏的问题。"据了解,该条款具有强制约束力,未达到要求的建筑,燃气设施不可投入使用。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济南市部分地区还未用上管道燃气,"主要原因还是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配套建设。"因此,《条例》还规定,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市政燃气配套工程,方便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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