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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过轻


2007-03-13   浏览[14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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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形势还相当严峻,但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速度赶不上污染和破坏的速度,环境质量却长期得不到有效改善,环境保护面临巨大的压力。”在湘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我国的环保法。
  李利君认为,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除了《环境保护法》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环保的规定,如《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但由于不少环保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导致多头监管,统一监督管理难以实现。部门之间职责、权利划分界限不清,职责交叉重叠,环保执法中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抑制了守法。”李利君举例说,“如法律规定发现企业排污违法行为,可处以3万元、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有的企业一天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费都少,致使有的企业宁可交罚款而不愿治理。”
  同时,李利君还认为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条例,或者无量罚标准或者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如违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政处罚至今没有罚款标准,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罚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发展集中供热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适应条款来制裁。”李利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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