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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议案


2007-03-14   浏览[14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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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湿地的主要功能
  按照《国际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临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因此,所有季节性或常年性积水地带,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及洪泛平原,河口三角洲、滩涂、珊瑚礁、红树林、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岸线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长期以来,湿地往往被看作是肮脏而无用的烂泥废地,或者是被当作开垦农田的对象而大量的进行围垦,湿地的减少速度远远大于耕地的减少速度,从而成为生态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湿地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湿地所产生的效益在所有自然生态中是最高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湿地的生态效益
  1、维持生物多样性。
  2、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
  3、提供水资源。
  4、降解污染物。
  (二)湿地的经济效益
  1、提供丰富的动植物产品。
  2、提供城乡水资源。
  3、提供矿物资源。
  4、提供能源和水运。
  (三)湿地的社会效益
  1、观光旅游。
  2、科学研究价值。
  二、我国的湿地状况
  我国的湿地面积约为6584万公顷(不包括江河、池塘),占世界湿地总面积的10%,据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位。按照湿地公约对湿地类型的划分,31类天然湿地和9类人工湿地在中国均有分布。我国的湿地类型众多,其间生长着多种多样的生物物种。不仅物种数量多,而且有很多是中国所特有,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我们山西省长治市长治湿地位于市区西北漳泽湖南部,面积740公顷,公园内河道纵横,森林茂密,遍布多种植物,并有成片的芦苇荡,具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公园内有野鸭、黑鹳等数十种鸟类长期栖息,是山西省境内保存最完好的沼泽湿地生态环境之一。
  三、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问题
  (一)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不健全。中国至今未制定和颁布《湿地法》,对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只能参照与湿地有关的其他法律、政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对湿地问题的统一的专门规范,使湿地的保护和利用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难以实现预期目的,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难以取得重大进展。
  (二)湿地科学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国家尚无对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规划,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因在湿地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目标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形成多头管理,出现了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混乱局面,影响了对湿地的科学管理。
  (三)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和经济的发展,高强度农业开发和城市化冲击,使得目前我国不少天然湿地都已成为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承泄区,水质污染严重。
  四、当前解决湿地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湿地保护教育,扩大湿地保护宣传,提高湿地保护意识。长期以来,许多天然湿地被过度开发,导致生态平衡的坏,造成蓄洪能力锐减,洪涝灾害频繁;随着灾害次数增加,许多地区经济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这时人们才认识到,湿地调控洪水的作用是多么的不可忽视。对湿地的破坏必然会遭到自然规律的报复。因此,必须加强教育和宣传,要让人们树立保护湿地的观念,提高对湿地的保护意识。
  (二)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性。只有以科学研究成果为指导,我们才能在保护湿地资源的道路中少走弯路,切实有效的保护好湿地。除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应加强湿地研究外,大学中环保专业更应成为湿地研究的主力。
  (三)制定《湿地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政府的管理引导作用。目前我国有《森林法》、《海洋法》,但还没有《湿地法》,1992年我国政府加入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的国际重要湿地的公约》(简称湿地公约)。目前,广东省、湖南省、江西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均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立法机关应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借鉴国外立法成果,尽快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法》,全面规范湿地的调查、科研、开发、利用及保护等相关活动。
  (四)保护城市湿地,建立生态城市。人类在建城活动中的生态思想经历了自发、失落、觉醒、自觉四个阶段。近年来,生态城市的概念兴起。一些城市为了在三、五年就建成生态城市,“大树进城”也成为一种时尚。当我们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树立这样一个观念:生态城市并不是一个自然绿色点缀而僵死的人居环境,它应该是美化人、陶冶人的家园,这种人与自然的和谐才是生态城市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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