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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2007-10-18   浏览[19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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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孝感市燃气办获悉,新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与之前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相比内容有较大的变动,覆盖的面广了,处罚力度大了。
  据介绍,在经营管理方面,新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经营网点、代灌点和加气站等),许可证由所在城市的燃气主管部门审批,有效期3年。关于管道燃气,新条例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止供气的,应该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和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指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进行听证。
  此外,新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违反该条例的情节严重者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新增了关于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及管理、建设相配套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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