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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3-01-07   浏览[21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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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今后我市燃气行业的管理权限将下移,区、县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设施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不得阻挠燃气设施工程建设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市、区、县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设施工程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不能随意限气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核发。
  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的限气行为还进行了限制。条例规定,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无许可证经营燃气最高罚50万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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