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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询对《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3-2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138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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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指导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水平,我委结合我市近年实施情况,编制了《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至3月31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传真:83124956,电子邮箱:gzjwggc@163.com )。 

附件
 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4号),以及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时序,积极有序推进,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坚持技术创新,保障质量安全,因地制宜开发附属设施,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管廊、绿色管廊、文化管廊”。
——坚持有序建设,结合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轨道交通,力争到2020年,建设25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并陆续投入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公共设施管线或专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消防管道、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控管理用房等。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大型综合体以及广场、绿地等范围内管廊的投资建设管理。
三、管廊规划
(一)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并对管廊的线路、走向、位置、空间等进行规划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管廊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相应修编各管线专项规划。
(二)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各类地下管线等专项建设规划,兼顾管廊的抗震、应急、防空、内涝等综合防灾功能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三)规划建设管廊的区域。自2016年起,本市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因地制宜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管廊。
(四)规划管线的入廊要求。已规划纳入管廊范围的相关管线必须入廊,对申请在规划管廊以外直埋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
四、投资建设
(一)建设内容的界定。管廊项目建设内容除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外,还可配建道路、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配套设施建成后,根据设施的类型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其产权、经营权及相应租售收益。
(二)征拆资金的界定。附载于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的管廊,其征拆费用统一纳入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项目的征拆费用中。附载于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的管廊资金,仅用于管廊及其内部附属设施的建设。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管廊建设资金可通过纳入与相应宗地土地收储成本、财政补贴、收取入廊费、配建设施租售收益、政策性贷款、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
(四)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管廊项目应申请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积极申请利用不高于总投资额14%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不高于总投资额80%的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管廊建设中长期贷款。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五)市区分工的原则。管廊红线跨两个及其以上行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主导建设,管廊红线仅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主导建设。管廊红线位于一个行政区内,但区政府有建设困难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主导建设。纳入市政府重点项目的管廊,即使其红线位于一个行政区内,仍由市政府主导建设。
(六)区属项目的激励机制。区属项目享受国家、省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为激励各区政府(增城区、南沙区、黄埔区除外),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市政府将根据各区的财政能力、管廊建设的计划情况和贷款规模,采取财政补贴、贴息补助等方式,出台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印发),明确市政府的补贴标准和激励措施。
(七)投资建设模式。管廊建设可采取2种投资建设模式,即政府全额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1.政府全额出资
建设业主。管廊项目建设业主为市、区政府(投资方)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公司。
投资保障。市本级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本级投资的项目,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增城区、南沙区、黄埔区投资的管廊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全额承担。
财政预算。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时,将管廊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并在项目建设期内统筹安排。
建设管理。管廊产权和经营权归投资方所有,通过收取入廊费、收取运营管理费收取维修基金、配建设施租售收益、财政补贴等方式,保障管廊项目建设和运营。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该模式分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两种具体实施模式。
    2.1政府采购模式
建设业主。管廊项目建设业主为市、区政府(投资方)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公司,建设业主依法选取项目承接主体(企业)。
投资保障。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0%)由市、区政府出资,资本金以外部分由承接主体投融资建设。承接主体可利用自有资金出资,可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也可综合运用项目自身资产和权益信用,采用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保证担保、政府采购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方式,申请使用管廊建设中长期贷款。在资金补贴方面,区本级(增城区、南沙区、黄埔区除外)投资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财政预算。市、区政府向承接主体回购管廊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时,将管廊项目财政支出(包括资本金部分和向承接主体购买部分)纳入预算,且在项目付费期内统筹支付。
建设管理。管廊产权和经营权归投资方所有(市财政补贴部分不占股份),通过纳入土地收储成本、收取入廊费、收取运营管理费、收取维修基金、配建设施租售收益、财政补贴等方式,保障管廊项目建设和运营。
2.2特许经营模式
建设主体。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市、区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廊项目特定经营者,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
资金来源。项目公司可通过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企业自筹资金、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项目资本金。资本金以外部分,项目公司可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也可综合运用本公司或项目自身资产和权益信用,采用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保证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申请使用管廊建设中长期贷款。
项目管理。市、区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综合考虑管廊建设和运营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等因素基础上,依据城市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项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管廊在特许经营期内(一般不超过30年),其产权和经营权归项目公司所有,通过收取入廊费、收取运营管理费、收取维修基金、配建设施租售收益、财政补贴等方式,保障管廊运营、项目公司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收益。
五、行业管理
(一)统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管廊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廊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前期研究,并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管廊建设规划等,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管廊建设。
(二)报建程序。管廊建设应按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竣工档案。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的管廊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步报建,同步建设;未与主体工程同步立项的管廊项目,需按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程序单独报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三)项目管理。管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管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验收使用。管廊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管廊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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