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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4-27   浏览[87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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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推进2017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要求,落实国家下达的任务,做好我省2017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开工建设任务
按照省政府"2017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均要开工建设不少于10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要求,经各市政府确认,确定了2017年地下综合管廊新开工建设任务。其中:石家庄市31.59公里、承德市12.3公里、张家口市9.47公里、秦皇岛市1.4公里、唐山市5.2公里、廊坊市14.13公里、衡水市15.06公里、邯郸市5.15公里、定州市11.34公里、辛集市8公里(后附项目清单)。各市综合管廊建设牵头部门要在4月18日前将已确定的开工建设项目及时录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2016年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要继续谋划综合管廊项目,为2018年综合管廊建设提供保障。
二、加快办理前期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工建设标准给出新的定义,即管廊项目开工要达到"三个一"的标准:每一个项目都有开工许可证,有一段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有一笔实际发生的资金支付。达到以上标准,到年底才能算是开工。各市综合管廊建设牵头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三个一"标准要求,抓紧制定综合管廊开工建设工作方案,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要和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早谋划、早安排、早动手。原则上各市所有项目要在8月底前办完所有前期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三、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继续推进已开工项目建设。去年有开工项目的城市,要继续推进开工项目建设步伐,尽早实现廊体竣工。邯郸、承德、秦皇岛等工程建设手续不全的城市要抓紧补办,务必在5月底前补齐所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强力推进新项目开工建设。2017年有开工建设任务的城市,在办完前期手续情况下,尽早进场施工。9月底前各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工率要确保达到80%以上。所有已开工的项目,要及时支付合同约定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石家庄市作为国家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按照"两年建设、一年运营"的试点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攻坚方案,加快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步伐,确保年底前所有列入试点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主体全部竣工。要积极协调物价、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及各类入廊管线敷设成本的调查、测算等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城市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为下一步管线入廊和运营管理创造条件,为全省树立典型示范。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市要坚守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已建和在建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检查井、通风口、投料口、逃生口等露出地面的孔口全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孔口盖板,防止人员坠落。对各类正在施工的基坑、洞口、孔口等重点部位,要设置施工围挡,防止行人进入或坠落。
六、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继续执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建城〔2016〕69号)要求,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没有建设项目的、本周工作无明显进展的要坚持"零"报送。设区市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县(市)管廊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工作。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牵头部门要在每月25前向省厅报送本市综合管廊开工建设进展,我厅将根据各市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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