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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提出新规定


2018-12-19   浏览[670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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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旨在为燃气企业农村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保障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该《技术导则》将成为农村燃气事故发生后,追究燃气企业的行政责任的依据之一,并且对该类事故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燃气行业律师结合农村煤改气工程现状,对该导则进行解读,归纳出了“十七个不得”、“两个严禁”,为燃气公司该类业务的开展和后续运营提供帮助。

 

十七个不得、两个严禁具体是:

 

1、采用管道天然气采暖的农村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不得是土坯房、木板房,或用易燃材料搭建墙壁、屋顶,以及被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和被确定为危房的农村建筑。

 

2、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3、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

 

4、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

 

5、农村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农村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情况应报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6、当采用埋地敷设时,燃气管道管顶至地面的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埋设在硬质车道下面时,不得小于0.9m;埋设在机动车不易到达处(含人行道)下面时,不得小于0.6m;

 

7、架空燃气管道应选用钢管,敷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独立支架上,支架应牢固可靠。不得将气管道直接焊接在支架上。

 

8、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和便于安装、查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储物间等密闭空间内安装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9、当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时,层高不得小于2.2m;当装有热水器或采暖炉时,层高不得小于2.4m;当顶棚和屋面采用可燃材料时,层高不得小于2.8m;

 

10、采暖炉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采暖炉与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11、安装落地式采暖炉的地面和安装壁挂式采暖炉的墙面应为不燃材料,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当地面和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12、燃气经营企业应重点对农村燃气用户户内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并加强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检查和宣传每年不得少于2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农村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架空燃气管道、管道支架等严禁拴牲畜或悬挂、搭放物体。

 

15、燃气调压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无人值守的调压设施(调压箱、调压站等)应进行检查,每天不得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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