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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08-04 赣府厅字〔2010〕125号  浏览[27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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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推进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确保已建成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就加快推进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主线,以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为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生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组织,精心实施,全力以赴加快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和县(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主要目标。
    排水管网的建设内容为:县(市)规划区内排水管网、截污干管,重点是小街巷、小区(工业区)、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雨水和污水管网。
    1.2010年底前,各县(市)要编制完成排水管网建设规划,基本建成污水截污干管系统。污水收集率达到50%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污水浓度达到设计标准的50%以上,新城区管网建设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结合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开展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2.2012年,全省县(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污水浓度达到设计标准的70%以上,城区内管网逐步实行雨污分流。
    3.2020年,全省县(市)基本完成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建设,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设计能力的85%以上,污水浓度达到设计标准的80%以上,城区内管网50%以上做到雨污分流。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对本地排水系统、污水收集管网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做好排水管网的竖向标高和管径大小的收集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及时更新,永久保存。有关调查摸底情况于2010年8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编制规划。各县(市)要根据调查摸底的现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专项规划以及经批准的污水管网发展规划的要求,在2010年第三季度前编制完成排水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由设区市建设(城管)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项目准备。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审批项目,要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设计,确保污水收集系统建设与污水处理能力相配套,同时要遵循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落实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等相关前期工作。
    (四)项目融资。县(市)排水管网建设由省统一融资,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融资平台。全省县(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再向银行统一融资30亿元,用于全省已出让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县(市)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由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各项目县(市)签订借款协议。
    (五)投资核定和下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设区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项目总投资,编制和下达投资计划。
    (六)组织施工。下达总投资计划后10日内,在项目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概算等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七)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资金偿还。县(市)政府为排水管网建设项目债务主体。省、县(市)设立污水处理建设资金归集专户和还款资金归集专户,县(市)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
    (九)运行监管。项目运行期间,由建设(城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污水进水和出水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管,督促进水浓度达到设计要求,出水达标排放。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实施,有序推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根据近期、中期、远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计划,分步、分阶段建设排水管网系统。
    (二)统筹兼顾,科学组织。排水管网建设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紧密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把城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二是统筹改造县(市)排水系统,建设、畅通、扩容排水管网,彻底解决城市在雨季积水、积涝的问题;三是结合街景改造,在主要道路、重要街道改造排水管道时,一次性考虑其它管线的下地建设,尽量避免重复开挖;四是重点保护城内水体,对城市中的湖泊、河流等一定要做好截污工程,并结合截污工程进行沿湖、沿河景观建设和改造,美化城市,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抢抓时间,倒排工期。县(市)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城管、水务、发改、环保、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实施方案,倒排工作时间,做到远近结合,协调推进,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排水管网建设任务。
    (四)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县(市)政府是排水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市)长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县(市)建设(城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相关工作负责。省、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县(市)排水管网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加大指导帮扶和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排水管网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发改委改设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省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市、县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调整排水管网建设领导和工作机构。
    (二)资金筹措。除省统一融资外,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城镇污水处理奖励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用于管网建设。县(市)政府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水管网建设。
    (三)项目用地。县(市)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的污水提升泵站和其他配套设施等确需新增用地的,要依法按程序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征收和供应工作;排水管网和截污干管等需要临时用地的,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并依法办理使用临时用地的相关手续,确保管网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四)落实奖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污水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投资扶持。对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省政府确定目标的,按规定及时拨付国家和省基建投资补助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对不重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和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暂停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资金,并实行项目限批、通报批评。同时建立污水处理效果与污水处理费核拨挂钩制度。
    附件:省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省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加快推进县(市)排水管网建设实施方案》的拟定,指导县(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
    省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市、县污水处理费全面开征工作;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对污水管网的投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排水管网项目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和污水进出水浓度监测把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县(市)排水管网建设融资;负责争取国家城镇污水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县(市)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网建设工程款项的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省监察厅:负责对县(市)排水管网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省审计厅:负责对排水管网建设项目经费、污水处理费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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