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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12-04-26 合肥晚报  浏览[29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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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下午,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如何利用再生水、二次供水设施谁来维护、饮用水水质安全怎样保障,这些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条例》中均有涉及。
    鼓励利用再生水
    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高耗水企业以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使用的范围和鼓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
    《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的,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水质监管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饮用水水源保护
    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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